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神农架林区教育局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神农架林区教育局
2.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
3.办公地址:神农架林区松柏镇连峰街16号
4.联系电话:0719-3332664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2项)
1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批
1.1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立
1.2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层次、举办者等重要事项)
1.3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终止2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二)行政处罚(11项)
1对考试组织机构(考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2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行为的处罚
3对骗取教师资格和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罚
3.1对弄虚作假、作弊骗取教师资格和教师品行不良,有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3.2对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3.3对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5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6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7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高中阶段学生或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
8对违法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9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
10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1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给付(1项)
1助学金、学费资助服务
(四)行政检查(2项)
1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年检
2教育督导检查
(五)行政确认(3项)
1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毕业证书验印
2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
3高考、中考优录学生名单确认
(六)其他类(3项)
1市级示范幼儿园、普通高中等级评定
2中小学、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3省级示范幼儿园、高中阶段学校等级评定审核转报
三、主要执法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
3.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四、执法权限
本局执法工作仅限于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五、行政救济途径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