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19〕30号)文件精神,我区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工作从8月30日开始启动。
今年的稳岗返还政策较以前有较大调整,分为“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各参保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种类,不可重复申报。
一、申请一般企业稳岗返还的条件及返还标准
1.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如有欠费,补齐欠费后可申请);
3.返还年度减员率在规定的3种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内。
①对上年度不减员和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企业,按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返还;
②对受贸易摩擦影响,进出口货物被加征关税或进口、出口额下降,有减员但减员率低于低于4.5%(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按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③对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下(含1000人)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5.5%(国家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上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4.5%(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年企业,按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
二、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条件及返还标准
除同时具备以上一般企业申请稳岗返还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连续亏损,或2018年度利润比2017年度下降30%;
2.企业2017年和2018年连续两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林区当年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
3.制定了企业发展规划和稳岗措施并作出相关承诺。
对不减员或减员率低于4.26 %(神农架林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困难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额。
三、稳岗返还资金用途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资金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四、相关要求
1.申请企业填报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资格,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
2.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清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得申报稳岗返还,列入淘汰落后产能清单的企业,不得申报困难企业返还。
3.减员(裁员)率=(返还年度年初参保人数-返还年度年末参保人数)/返还年度年初参保人数
五、窗口办理地址: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8号窗口
咨询电话:0719—3332591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