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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湖北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经办规程

2022/07/26 9.9k 阅读 166 点赞

第一条【文件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47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缓缴对象】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实施地区】 按照2021年度决算数据,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具体名单见鄂医保发〔2022〕47号)。

第四条【缓缴期限】  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五条【缓缴范围】  对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缓缴。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缴费仍需按时缴纳。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不列入缓缴范围。

 第六条【操作流程】

省级医保部门依据省级税务部门中小微企业划型数据库,对该类型企业在省医保信息平台进行标识。相关企业每月在湖北省医保信息平台或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单位缴费核定申请时,根据提示勾选是否阶段性缓缴,进行后续经办业务办理。对于未纳入税务部门中小微企业划型数据库的企业和单位在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递交《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申报承诺书》(附件1),医保经办机构在省医保信息平台标识并参照中小微企业流程即时办理。

 第七条【待遇享受】  缓缴期间,缓缴企业参保人按正常缴费时的标准享受医保(生育)待遇。

在缓缴期限内,缓缴企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参保人个人账户(含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按正常缴费时的标准及时足额划入,确保基本医保待遇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第八条【费用补缴】  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款,补缴期满欠缴的,自12月16日零时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医保费用、滞纳金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缓缴期限内,以及缓缴期满后尚未补缴期间,参保人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在职转退休、关系转移接续时,企业应依据参保人需求及时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第九条【统计分析】  各地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缓缴情况的数据统计,分析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条【附则】      本规程由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申报承诺书

     2.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办理流程图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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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