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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人社局关于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3/30 5.0k 阅读 491 点赞

各事业单位:

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对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认真贯彻实施《奖励规定》,做好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行奖励工作计划申报

(一)各单位要合理确定奖励工作的周期和频率。定期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具体时间和周期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部门(行业)定期开展的,记功及以上奖励,原则上一个周期不低于3年。定期奖励的比例按编办核定编制数量的20%执行。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确定奖励比例(名额)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

(二)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必要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统筹开展。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拟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参照定期奖励比例(名额)确定。

(三)经组织批准参加对口支援合作、党委政府专项工作、挂职锻炼一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不占用本单位奖励比例(名额)

二、严格奖励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突励工作方案(通知),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报奖励决定单位备案后实施。

(二)奖励对象的考察和审核。对报奖励对象,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奖励条件全面考察,按照纪检监察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权限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三)上报奖励申报对象。事业单位提出奖励事由和建议名单,经主管机关(部门)审核,再依据奖励权限逐级上报。

(四)奖励决定单位审批。作出奖励决定前,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人员予以公示。

三、奖励证章的提供与发放

事业单位实施奖励所需证书、奖章和奖牌,由林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提供,制作标准按《奖励规定》要求执行,证章委托本机人事机构发放。

四、奖金标准和经费渠道

(一)对获得类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于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

(二)事业单位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开展的奖励,由获奖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发放奖金。

(三)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列入财政预算,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五、年度考核结果运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连续3年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功。

各单位要大力开展《奖励规定》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规范开展奖励工作。奖励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综合运用定期奖励和及时(专项)奖励,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林区党委组织部、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1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