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教师队伍管理,稳定教师队伍,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教育系统在职在编教师调离林区、辞去公职、参加公开考试(含公务员、其他事业单位、全日制研究生等)工作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神农架林区机关事业单位调配工作规定》(神组通〔2021〕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神农架林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
二、严格审核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离林区、辞去公职、参加公开考试(含公务员、其他事业单位、全日制研究生等):
1.教育系统工作不满最低服务期限5年(含试用期);
2.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审计机关审计、受处理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三、严格审批程序
(一)调离林区:由本人提前向工作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工作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并由单位法人签字后,于签字之日起一周内报教育局教师管理科。教育局教师管理科每年5月或11月受理调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教育局接区外有关部门商调意见后,由教育局党组提出是否同意调出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组织部或人社局汇总。组织部、人社局上报编委会同意后,教育局根据编委会审议意见办理调动手续。
(二)辞去公职:因个人原因自愿提出辞职的,须由本人提前6个月向工作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工作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并由单位法人签字后于签字之日起一周内报教育局教师管理科,教师管理科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书面申请提交教育局党组会研究。经研究同意的,依照有关程序办理辞职手续,待辞职手续办理完并做好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
(三)参加公开考试(含公务员、其他事业单位、全日制研究生等):由本人在报考前向工作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工作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并由单位法人签字后于签字之日起一周内报教育局教师管理科,教育局教师管理科统一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书面申请提交教育局党组会研究,经研究同意的,方可开具同意报考证明及办理相关手续。
四、严守工作纪律
各中小学(幼儿园)在工作中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违背本通知规定调离林区或其他情况的,不予办理。
(二)对未依照有关程序办理完相关手续,擅自离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教师,教育局将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其聘用合同并停发工资。
(三)调离林区、辞去公职、参加公开考试(含公务员、其他事业单位、全日制研究生等)人员要在规定期限内办妥工作、财产等移交手续和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工资关系转移手续。
本通知由林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林区教育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