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根据省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文件精神,我区制定出台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出台做到了三个注重。一是注重与中央、国家和湖北省的要求对标对表。国家和省级提出的要求和措施,在我区《实施细则》中都有体现,做到逐步调整,分类保障;二是注重与林区实际结合。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对国家和省级要求进行细化、实化,提出符合我区实际的具体工作措施,保持政策总体稳定,统筹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三是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建立主动发现、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机制,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现将主要政策解读如下:
一、完善参保缴费资助政策。
1.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2.林区城乡居民低保对象2022年度给予320元/人/年资助, 过渡期内逐步转为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90%定额资助(资助金额低于320元按320元资助);
3.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给予50%定额资助;
4.纳入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困难人口,过渡期内给予40%定额资助;
5.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其中2022 年按《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神医保文〔202138号 )文件执行。2023年、2024年分别按100元、60元给予定额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增强基本医保保障功能。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区域内全体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过渡期内,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可享受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
1.医疗救助。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为10万元。特困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支付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 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10%,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
2.倾斜救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 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特困人员的倾斜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 救助比例为80%,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 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支付比例为60%,倾斜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5万元;
3..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于稳定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医保部门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住院、门特慢和参照门特慢管理的合规自付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予以一次性救助,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在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给予年度内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5万元。
六、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主动发现、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医保部门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患者负担监测预警机制,将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当年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林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50%的人员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林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对于经两部门按程序核准身份的对象,医保部门及时跟进落实医疗保障帮扶措施。健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贫机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不断加大慈善救助,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七、落实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依职能分工认定相应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信息,分类及时将动态调整的信息数据传送给医保经办机构,做到信息共享、数据共建。医保经办机构照单全收,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中分类做好参保标识,确保纳入参保资助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范围。集中缴费期后新增农村低收入人口,已缴纳的个人保费不予退还;未缴费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个人保费应缴部分,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资助参保缴费政策。
八、执行时间
《实施细则》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