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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政策解读

2022/01/09 1.5k 阅读 428 点赞

关于调整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政策解读

经林区人民政府同意,林区医疗保障局、林区财政局于2021年12月28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对我区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政策进行解读如下:

一、调整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

职工住院医保起付线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三级1200元、二级及以下500元。

居民住院医保起付线  

2、全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三级1200元、二级500元、一级及以下300元。

3、同级医疗机构二次住院不收起付线。

二、对未按要求办理转诊和结算的情况分别进行了具体规定。

取消区外住院个人先行自费比例  

1、取消区外住院个人先行自费比例。参保人员办理了就医备案,未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支付比例降低10%。

     办理转诊手续未即时结算的    

2、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即时结算的住院支付比例降低20%。

未办理转诊手续也未即时结算的 

3、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即时结算的住院支付比例降低30%。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4、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急诊、抢救除外)。

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   

     5、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工作人员(含务工人员)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不降低住院报销比例。在备案地和参保地以外地区住院的参照转诊相关规定执行。

三、将三类门诊慢性病病种纳入住院支付管理。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办理门诊慢性病登记后即可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

原慢性病门诊管理办法中是当月申报下月享受,调整政策文件中明确了这三类门诊慢性病病种办理登记后即可参照住院享受政策,报销比例都得到了提高。

四、取消部分特殊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纳入医疗保险限额报销政策。

现在由国家医保局统一规定医保三目录,并集中开展药品谈判、高值医用耗材谈判,谈判药品和高值耗材已经大幅度降价。所以取消了部分特殊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的限额规定。

五、对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因停保、断保或者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进行明确。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停保、断保或者欠费的,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保险关系并补缴的,其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接续保险关系的,其实际生育保险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停保、断保或者欠费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六、对动态新增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待遇和缴费进行明确。

1、新增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在身份认定之前已参保的,自其身份认定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个人已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未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2、对于在集中缴费期间动态新增人员已按普通人员缴纳医保费的按规定给予退还。

七、根据职工大病保险资金结余情况,适当调减了缴费比例。

“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6%调整到0.3%。”

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1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