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神农架林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神农架林区委员会 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神发〔2021〕18号)《湖北省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鄂医保发〔2021〕6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经济负担,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区实际,经林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三级1200元、二级及以下500元。
2、全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三级1200元、二级500元、一级及以下300元。
3、同级医疗机构二次住院不收起付线。
二、严格遵循区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规范就医
1、取消区外住院个人先行自费比例。参保人员办理了就医备案,未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支付比例降低10%。
2、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即时结算的住院支付比例降低20%。
3、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即时结算的住院支付比例降低30%。
4、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急诊、抢救除外)。
5、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工作人员(含务工人员)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不降低住院报销比例。在备案地和参保地以外地区住院的参照转诊相关规定执行。
三、将部分门诊慢性病病种纳入住院支付管理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办理门诊慢性病登记后即可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
四、取消部分特殊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纳入医疗保险限额报销政策
统一实施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取消我区实施的部分特殊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纳入医疗保险限额报销政策。
五、关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停保、断保或者欠费期间生育保险待遇处理办法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停保、断保或者欠费的,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保险关系并补缴的,其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接续保险关系的,其实际生育保险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停保、断保或者欠费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六、新增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动态调整
1、新增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在身份认定之前已参保的,自其身份认定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个人已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未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2、对于在集中缴费期间动态新增人员已按普通人员缴纳医保费的按规定给予退还。
七、调整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比例
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6%调整到0.3%。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神农架林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