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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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教师待岗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10/28 7.7k 阅读 480 点赞

各直属学校(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下谷坪民族学校:

根据《神农架林区“区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神办发〔2021〕33号)和《神农架林区教职工竞聘进岗工作实施方案》(神教发〔2021〕43号),林区教育局在广泛征求各学校、幼儿园及局各科室(含局属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神农架林区教师待岗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经征求林区党委编办、林区财政局、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并经林区教育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将《神农架林区教师待岗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神农架林区教师待岗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林区教育局

2021年10月29日

神农架林区教师待岗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神农架林区学校教师待岗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教育局统筹安排,确定待岗教师实施培训和跟岗学习的学校(幼儿园)。指定承担待岗人员跟岗培训学习的学校(幼儿园),应积极主动接受任务,并依据待岗教师的实际情况,安排岗位和指导教师。

第二条 为了便于管理,待岗教师的编制和工资关系根据需要由教育局指定挂靠单位。待岗教师不享受原单位和待岗所在单位自筹经费的福利待遇。工资和其他财政资金保障的福利待遇按照《林区党委办公室 林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区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神办发〔2021〕33号)和《林区教育局、林区党委编办、林区人社局、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教职工竞聘进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神教发〔2021〕43号)的规定执行。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按照财政拨付金额缴纳。待岗教师是否享授课时绩效、课外服务补助,由待岗所在学校(幼儿园)根据待岗教师在相关工作中的工作量及工作完成情况决定。

第三条 接受待岗培训人员的学校(幼儿园)负责对待岗教师进行培训,并做好日常管理、考核鉴定等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教师待岗培训实施办法;负责为待岗学习教师安排学科教学指导教师和班主任工作指导教师,对待岗培训教师进行指导培训。待岗人员的日常考勤管理和请销假由承担待岗培训任务的学校(幼儿园)负责,病事假超过3天的,除在培训所在学校(幼儿园)签批,还须向教师管理科履行签批请假手续。请假期间按照待岗培训所在学校考勤制度执行。

学校对待岗人员进行党纪国法、政策法规、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安全等方面的教育与监管。

第四条 学校每一季度向教师管理科汇报一次待岗人员的思想和工作等情况,教师管理科同教学研究和教师发展中心每学期对待岗人员进行一次思想和业务考核。待岗人员不服从学校管理,学校应及时向教师管理科反馈,教师管理科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屡教不改者可以中断其待岗学习,按照有关政策进行解聘和辞退处理。待岗期间表现突出考核为优秀的,可以考虑优先安排其再次竞聘上岗;待岗期间表现良好考核为合格的,可以考虑安排其再次竞聘上岗;待岗期间表现不好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其再次竞聘上岗。

第五条 接受待岗人员的学校(幼儿园)对待岗人员备课、听课、辅导、作业批改、班级管理、教学反思、讲课内容及效果、学习小结、学习笔记等工作均要有检查记录,并实行签字制度,指导教师一周一次签字确认,教务处一月一次签字确认。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条 对待岗教师的管理与培训效果,纳入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幼儿园)的考核内容。

第七条 待岗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接受待岗人员的学校与教师管理科共同进行,以学校(幼儿园)考核为主;待岗人员的业务考核由接受待岗人员的学校与教学研究和教师发展中心共同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师发展中心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 待岗人员经培训和考核仍不能上岗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 待岗人员如果不服从安排到指定学校(幼儿园)进行待岗培训学习的,按照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第十五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